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审核部分税前扣除项目需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相关证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4 辽地税函〔2003〕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近年来,我省税务代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代理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把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前审核内容交由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将是
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3〕12号)明确:“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现将由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审核部分税前扣除项目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一)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除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