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8 沈地税票〔199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我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饮食娱乐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确保我市新启用的《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 专用发票》的顺利实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兼营)饮食娱乐业项目、使用我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本发票”)为单联剪断式定额发票,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均标有固定面额。存根联由企业保存,供税务部门查验;发票联为消费者报销的凭证。

第四条 本发票面额分别设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等7种;发票联用纸采用国家统一的防伪用纸;发票监制章 及字轨号码的油墨采用红色专用防伪油墨;发票油墨为棕色(涉外企业为兰色);本发票印有奖举报的电话号码和有奖查询的电话号码(一元、五元面值的除外)。

第五条 本发票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六条 为保证本发票的及时供应,各基层局要按规定期限编报用票计划。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提报市局。

第七条 本发票由市内各基层局的票管部门统一到市地税局票证处领取,并按程序发售。为了适应电话自动查询系统的需求,市内各基层局一律要在局内办税大厅的窗口统一发售发票,不得由税务所分售或统购代购。

第八条 申请领购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要由本业户的票管人员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票管人员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购领发票。各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查验证件(证件不全者不得出售发票),同时,要登记相关帐簿。

第九条 本发票发售部门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要开具《辽宁省沈阳市发票工本费收据》。

第十条 各分局要加强本发票的保管工作,建立定期点库制度。市局票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本发票的业户,要严格履行发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指定专人开具。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或个人)在整本发票启用之前,要先检查该发票有无少页、重号、缺号、串号(页)、字迹模糊、混装、断张废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