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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2004-06-04 辽地税函〔2004〕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我省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地税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1、全省地税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地税发票分类代码的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编制规则:

  第1位为地方税务局代码,代码为2。

  第2、3位为辽宁省代码,代码为2l。

  第4、5位为辽宁省所辖各市代码(例如沈阳为01;大连为02)。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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