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23 大地税函〔200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大地税函〔2008〕252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
建筑安装业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
核定征收,现将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
(一)上年或当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
建筑安装企业,其实际采购的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