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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23 沈地税个〔1997〕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文件及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综〔2000〕71号规定,第六条:“对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对于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征税。对于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征税。”从1998年3月24日起废止。(废止依据:《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8]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时间的认定问题为规范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