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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个人转让旧房产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个人转让旧房产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11-13 沈地税发〔2006〕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5〕76号)和《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财预[2006]353号),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个人转让旧房产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房产交易市场沟通问题

  市局负责与市房产局进行沟通,从2006年9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转让旧房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由一体化征收窗口统一征收。同时,各单位要与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土地增值税顺利征收。要请房产部门协助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对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手续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对纳税人为获取购房发票价格,需要到房产部门查询旧房产档案的,请房产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

 (一)加计扣除问题。对纳税人按原购房发票金额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核定方式确定扣除项目的,加计扣除时限计算到月。计算公式:加计扣除项目=购房发票金额×5%×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积月份÷12.

  (二)关于核定征收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核定其原购房价格,据以计算扣除项目。计算公式:扣除项目金额=房产土地价值×(5%×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积月份÷12)+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三)关于已缴契税扣除问题。

  1.对能够提供评估价格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一条规定,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2.对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发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在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契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3.对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核定方式确定扣除项目的,可以扣除购房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证》上所记载的契税税额。

  (四)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确定问题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5〕154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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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