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6-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2020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议》,请结合引用。
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情况的函》(辽地税函[2015]127号)的要求,现将《
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