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28 辽国税发〔2002〕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2]5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追加投资部分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㈠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
㈡营业执照副本;
㈢合同、章程;
㈣验资报告;
㈤企业董事会追加投资决议;
㈥追加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㈠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
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
㈢企业是否为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㈣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是否有审核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