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08-17 辽地税行〔1999〕2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
〔19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
第三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率为1%。
第四条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应缴地方教育费费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1%。
第五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