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6 辽地税发199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同原因(条件)下岗的职工。

  二、社区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