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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个人所有的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个人所有的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2-12 辽地税函〔2001〕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营业务如何征收所得税的请示》(葫地税发〔2001〕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华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医院(乙方)签定协议。协议规定:甲方负责购买CT机等设备,价值120万元,乙方负责提供房屋和其他设备,价值25万元。双方约定,由中医院负责经营,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利。合同期限为甲方收回120万元成本后再延长五年,后五年双方按1:1比例分析。合同期满后甲方投入设备的所有权归中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