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字〔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承德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我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全市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包括全市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资源。
第三条 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由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布局。各县(市、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自行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资源开发。
第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采取区域化整体开发模式。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开发规模以20万千瓦为基准(上不封顶)。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采取资源竞争性配置的方式来确定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企业。资源竞争性配置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打分论证机制,围绕企业综合实力、项目融合程度、技术和科技水平、带动能力、对地方贡献等方面对企业的开发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打分排名,将评估结果报政府授权部门,政府授权部门再呈报市清洁能源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第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应与各行业进行有机融合,围绕装备制造、储能、氢能、微电网等产业,结合市场化交易等形式,实现“发、储、用、造”、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云大物移智跨界带动崛起的产业形态;应符合技术经济超前性、设备先进性、布局合理性、环境友好性;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