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15 沈地税发〔2005〕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沈地税发〔2008〕106号
)规定,税收综合征收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月租金收入在2000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5%,其中, 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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