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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26 辽国税发〔200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这标志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了有统一明确行业管理规范的新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强化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服务,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的高度,认识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认真组织学习《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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