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2000]10号 2000-3-1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促进
消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今年
消费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9年
消费税业务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先对做好2000年
消费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收政策。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对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扣除外购以纳税款时应严格执行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的界限,正确认定应税消费品的扣除范围,严格审查已纳税款凭证和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杜绝纳税人通过自行调节当期领用数量来调节实现的
消费税,达到真实体现企业实际税负的目的,改事后管理为事前控制,堵塞税收漏洞。
2、对生产企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掌握购进环节,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3、对酒类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用酒、样品用酒等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全额征收
消费税,不得按成本价计征
消费税。
4、确保中央财政收入,防止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