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11-24 沈地税函〔2015〕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沈阳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征收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二稽发
〔2015〕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