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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13]113号                                   2013.7.31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规范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的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6、《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0、《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13、《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1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5、《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16、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二、发票供应的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网络发票或机打发票。

三、发票供应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企业
1、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国际海运业除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从事道路客运的可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大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1、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3、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4、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5、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6、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票种核定
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在表中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办理票种核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五、领用发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负责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4、防伪税控企业须持税控IC卡;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税控盘发行的报税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金税盘发行的报税盘。

六、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行“同城通办”,各局应按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经营所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放弃手续,方可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3、发票代开岗位人员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货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4、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大连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⑵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发票代开岗位受理代开申请,审核《申报单》上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内容是否相符,合计金额、税额、价税合计计算是否正确;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的,要通过CTAIS查询确认其不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政策。
审核无误后,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在《申报单》相关栏次填写税款征收信息,采取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划款、POS机刷卡或收取现金方式征收税款。
陆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现金税款时,必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当日或次日按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分不同预算科目,分别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6、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发票代开岗位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含POS机签购单)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7、发票代开岗位应按《申报单》内容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完税凭证号码。

8、代开专用发票后交纳税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应在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申报单》下方核对栏签字、签章,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留存一联《申报单》。

9、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受理审核及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10、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