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3-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以下简称《办法》和《裁量基准》)要求,为更好地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遵循《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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