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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1-18 辽国税发〔2003〕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 辽国税函〔2006〕66号规定,第二条停止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