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3 辽地税发〔2005〕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5〕153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做好
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18号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规定,投资方企业对执行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