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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3 沈地税个〔1999〕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2〕64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个体业主为健康人,雇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按比例减征。每安置一名残疾、孤老人员和列属减征服10%,总的最高不得超过50%。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对市地税局转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