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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7-17 辽地税函〔2003〕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进行主辅分离,建立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考虑到过渡时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产权不明晰、人员划分不清、相互之间提供服务未完全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底以前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等改革的企业,必须做到资产产权明晰,独立核算,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取得原始凭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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