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的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盖章)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应税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驻浙江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