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2 辽地税发〔2003〕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8〕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省交通征稽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道路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将全省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提供道路
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并应在辽宁省境内缴纳道路
运输业税收和公路养路费,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交通征稽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纳的道路
运输业税收。
二、道路
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按照《辽宁省道路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受托的交通征稽部门发放《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双方应签订《道路
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中的职责与权限。其中:
(一)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确定委托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征收率、代征税额、代征期限、代征环节、代征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代征帐簿和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
2、对交通征稽部门的代征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3、对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