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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09 辽国税发〔200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