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7〕54号 2007-7-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未税车辆,缴纳车船税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是指在我省范围内购买“交强险”车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的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保险机构提供完税(免税)凭证(附件一、附件二)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纳税人应提供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相关资料。如提供不出或不全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要求纳税人在《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附件三)上签字,并在当月终了后10日内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附件四)及《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存根,由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追缴。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应当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交强险”保险单或上年度完税、免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和免税车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四)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对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的地区,经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协商同意,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