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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5-24                                                                      吉国税发〔20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发挥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省局制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的规定,属于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审批企业获利年度确认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将审核表、确认证书,于次年6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见附件1、附件2)。
  (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按预算级次审批(中央级和省级的企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
  (三)享受出口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7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报省局备案,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享受政策的出口型企业核准一次,未达到出口比例标准的,当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2)。
  (四)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核,上报省局批准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见附件2),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省外贸厅发放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2.以前年度减免税审批手续;
  3.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五)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1.范围: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程序及期限: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依照税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上报省局审批,并提供如上资料(见附件2):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3)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
  (4)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生产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7)历年弥补亏损审批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级国税机关批准,5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级国税机关批准。上报省局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所得税汇算前的3月30日前,超过此期限的将不再受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损失数额,可以按照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申报(见附件3),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管税务部门的调查报告;
  (二)《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三)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确有财产损失的证明资料。
  三、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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