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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08 吉国税发〔1999〕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规定,省局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