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5〕288号),现对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第1项、第2项规定同时废止。《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的通知》(本地税办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政策解读
一、问:制发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