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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3.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整顿税收执法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取消发票刮奖,实行发票摇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摇奖区域:沈阳市行政区域。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业经营者在2012年4月1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或《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均属于参加摇奖的范围。
二、奖项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三个奖项:
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
二等奖3个,各奖励现金10万元(含税);
三等奖10个,各奖励现金1万元(含税)。

  三、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发票金额合计超过百元整数倍的,尾数部分因不足百元不参与摇奖。例如: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当期可获得88次摇奖机会,尾数70元不再参与摇奖。
(二)摇奖号码:《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票面上方的12位代码、8位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例如:某张发票代码为221011205131,号码为10000001,票面金额为8870元的发票,摇奖号码为221011205131100000010001至221011205131100000010088,共88个号码。每个摇奖号码中奖后,不再参与下一奖项的摇奖。
(三)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三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3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1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ydsj.com)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四)承办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五、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经营者将发票开具信息传送税务机关后,即可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及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的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时,经营者应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家”软件开具,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付款单位(个人)”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登记后,可在72小时后通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网站或手机短信三种方式查询,进行摇奖资格确认。具体查询方法请于2012年4月1日后登录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