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0 辽国税所〔200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驻辽宁省部队团以上单位:
为加强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61号
),结合东北地区军队单位的实际,现对辽宁省境内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的军队事业单位编制的招待所、出版社、报刊、期刊神、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