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28 沈地税发〔2008〕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
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
〔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