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7 辽地税稽〔1998〕3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加强对我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举报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举报工作规章 、制度,组织查处经初步调查确认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并做好上报工作。
二、举报中心要指定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及受理各种涉税举报案件;建立举报工作基础资料,做到举报案件受理规范化。
三、各级举报中心要使用统一的案件受理文书。受理来人举报,应填制《来人举报案件受理单》;受理电话举报,应填制《电话举报案件受理单》,并详细询问与举报案件有关的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姓名(可以是匿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涉税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证据等。
四、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各种形式的举报案件,应及时填制“举报案件处理单”,报经同级稽查局领导批准,尽快组织查处。
五、各级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上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
六、各级举报中心交办、转办、催办涉税举报案件,须填制统一的《×××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及《×××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催办函》。
七、对不属于本级地方税务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税务人员有直接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监察部门;
(二)属于上一级税务部门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地区有直接管辖权的税务稽查部门;
(三)属于其他地区税务部门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对该地区有直接管辖权的税务稽查部门;
(四)属于非涉税违法案件和非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要移送给同级税务机关的信访部门。
八、各级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不具备调查价值、需要暂存待查的举报案件要认真掌握,积极主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缩短待查时间。暂存待查案件是指:
(一)举报事实模糊,无确凿的偷税证据,凭举报者主观猜测、推断的案件;
(二)被举报单位名称不全的案件;
(三)其它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
九、各级举报中心受理并查结的重大举报案件,要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重大案件是指:
(一)偷税数额个体(个人)在1万元以上,企业、事业等单位在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