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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03 辽地税个〔2000〕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精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不断规范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重要的税种。为了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掌握税源,提高各级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实施监控管理,是各级地税机关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工作,是有效征管税收、打击偷税行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考核各级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标志。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将其纳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抓紧、抓好、抓实。

  二、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以下单位和个人做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监控管理。

  (一)代扣代缴单位

  1、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较高的单位;

  2、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或支付工资以外收入较多的单位;

  3、集资和派发利息、股息、红利的公司和企业。

  (二)个体工商大户

  (三)重点纳税人

  1、个人年收入总额较高的个人;

  2、本地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一)地税所负责全面监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二)县(区)地税局(分局)负责重点监控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额2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的个人。

  (三)市地税局个体处(科)负责重点监控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额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以上的个人。

  (四)省地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处负责重点监控各市地税局监控的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排在前10名的扣缴义务人,年纳税总额排在前10名的个体工商户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