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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6 辽地税发〔2001〕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支持发展高新技术、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吸引海外学子积极回国创业,现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