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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08-02 云地税规字〔20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4﹞62号),现将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表问题
(一)报表类型
目前,省局要求各地、州、市局报送的报表有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类(月报类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季报类详见附件三;年报类详见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五险统征”后各类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均按原规定执行,报表的格式和表间关系以本次通知规定的要求为准。
(二)报表项目说明
报表中的“实征数”和“实征户数”必须是划入财政专户销票后的到账数和到账户数;“利息”是指经办机构核定的“利息”。
(三)年报填报要求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年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附件四),要按“五险”及分险种各报一份汇总表,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省级单位医疗保险费分地方统筹和省级统筹二种类型填报;“云南省年省级统筹保险费年终清算汇总表”(附件五),按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省级医疗保险费分别填报,各地要注意做好上半年和下半年前后报表衔接工作。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和省级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
(一)征管户的划分
1.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管户划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行业统筹为主、属地征收为辅”的原则进行划分,目前仍维持现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于上半年省社保局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缴纳,为确保移交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暂由行业集中统一缴纳,个别行业实行属地征收。(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七)
2.省级医疗保险费征管户划分: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户维持原状不变,对缴纳离休费医疗统筹的单位(人)有纳税关系的按费随税走的原则进行划分,无纳税关系的按医疗保险费随养老保险费走的原则进行划分。
(二)征收票据使用和费款入户
1.征收票据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填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的要将销票后的第六联及时传递至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填开《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的要在汇总缴款书的“备注栏”注明“现金汇缴”字样,并附相应完费证的第三联和汇总明细清单(见附件八)。完费证的第三联和汇总明细清单属昆明地区的由征收单位直接传递到财政专户银行,其余地州市局由征收单位及时传递到财政专户协办银行,由协办银行传递至财政专户银行(具体操作方式可由各地州市局与财政专户主办银行或协办银行商定)。除昆明市局外,各征收单位要将完费证第四联和汇总缴款书第六联邮寄至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所征费款统一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入“云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昆明正义支行,账号:2502012009024924826;医疗保险费缴入“云南省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昆明城东支行,账号:530615436012261000001173。实行手工开票的字迹要工整、清晰,单位名称要按经办机构提供的清册填写。
(三)应征清册传递
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应征清册》(附件九、附件十)的传递工作,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昆明市局共同负责。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应征清册》后,根据企业缴费关系在3日内以Excel格式划分至15个地、州、市;昆明市局要指定一个征收机关负责《应征清册》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四)实征清册和票据传递
各地根据《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