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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0 辽地税发〔2005〕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6〕60号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确定在10%-20%之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3%的规定。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治理沉陷区等重大工作,并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目前规定税负过高问题,同时有利于征管,形成和谐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