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01-01 辽地税发〔200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出租房屋越来越多,针对出租房屋比较隐蔽,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结合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逐步实现按照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设置征收机构”的要求,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税务所的职能作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了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取得明显效果。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
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出租房屋
房产税税源隐蔽性强,征收难度大,政策要求高,偷逃税款比较普遍,始终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几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虽然在征收管理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偷逃税款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应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那样,把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把该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要强化城镇税务所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职能作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强化城镇税务所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职能作用,在加强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成功经验,省局要求各地通过地税系统的机构改革,要加强城镇税务所建设,强化城镇税务所的职能,通过学习沈阳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加强调征漏管户(特别是不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不断减少跑冒滴漏,用改革和制度建设,把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税源管住管好。
三、在加强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在依靠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的同时,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探索新措施,研究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努力把出租房屋
房产税的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要坚持依法征税,认真掌握政策界限。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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