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0-06-20 沈政发〔200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沈政发〔2015〕16号)规定,予以修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是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