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
2001-06-29 辽地税函〔2001〕1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凭协议中明确租凭费用中含有应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
房产税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