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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21 辽地税发〔200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的规定,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不断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收又寄的单应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收义务的单应和个人(以下统称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申报的范围
  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缴纳或扣缴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条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应依法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申报的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
  (五)扣除项目及标准;
  (六)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七)税款所属期限;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期限和地点
  第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道《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或者低于放宽地方税务局机关核定定额20%,应在次月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地方税种的纳税申报地点按相关各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纳税申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
  第十八条  实行直接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自行填制并携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和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