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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08-2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沈地税函〔2010〕127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