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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281号                                   2006-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针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对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以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行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征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二、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不作为计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依据。
三、建筑安装企业分包单位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以扣除分包单位工程款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