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未上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征[2003]159号2003-5-29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计统征收处、直属分局:
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额度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3]13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加强发票管理
1、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原购买的发票作一次全面清理缴销工作。
2、未上起征点的纳税人如申请购买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供发票,同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对未上起征点的商业零售户一律限量供应限额发票。如纳税人申请购买非限额发票,必须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管理办法进行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