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31 桂地税发〔200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3〕13号
)规定,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一、九点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
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销售费用总承包的,其费用承包方案必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