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7-18 桂地税函〔2001〕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市地税报﹝20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132号
)第五条的规定,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因此,从1994年度起,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一律不准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