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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将免检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业务全部下放到县(市)级车辆管理单位,为改进和优化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单位、业务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县(市)级国税机关、业务范围和实施时间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保持一致和同步。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实际开办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县(市),国税机关同步开办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开办的车购税业务范围和开办的时间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二)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单位由各市州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车购税免税、退税、按特殊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暂由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由县(市)级按月送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保管和实施电子化。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完成历史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市州,应将车购税免税、退税、按特殊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下放到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档案由县(市)级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电子化。未完成历史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工作的,仍由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办理。
二、业务范围调整有关征管的问题
各地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鄂国税函[201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