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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6]74号 2006-8-7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经营活动的,申请开具、缴销《外管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外管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3、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缴销《外管证》
1、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外管证》有效期满,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到期的《外管证》,并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税款征收
外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持《外管证》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应在经营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将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核查盖章后的《外管证》第三联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地方税(费)款。超过有效期未缴销的,原则上不得继续申请填开《外管证》,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就所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敦促外出经营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