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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20 桂地税发〔200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就我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1.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2.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减免年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3.除上述第1、2点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局以下的审批、审核权限,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含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全部下放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局以下的审批权限,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地级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地级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3.除上述第1、2点以外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局以下的审批、审核权限,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仍按照《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