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84号 2005-08-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涉及房产税内容有效,其余税收政策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 1.第三条第(一)项第1、2目、第三条第(二)项第6目、第三条第(三)项第7目失效或废止。2.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4、5目、第(三)项第8目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2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2点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第6点失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已有新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面向新世纪、新阶段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可以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围绕“什么是循环经济”、“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怎样发展循环经济”等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来抓。深刻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发展方向,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的发展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它贯穿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二)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布局优化,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这与我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等工作,既各有侧重,又一脉相承。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抓住发展循环经济这个机遇和平台,紧密结合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努力使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推动,相互促进。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认真贯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采取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地税机关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保证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勤俭办事,带头厉行节